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新《会计法》删除了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规定,对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违法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健全工作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落实专人负责,并可邀请专家参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要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企业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相关驻外经商机构在系统中登记企业项目报告情况。
为规范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各地税务机关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增量与存量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分省市指南》,坚持一区一案,确保差异化发展;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区申报、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示范区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海洋局起草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
支持港澳台同胞缴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专题会议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采纳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件以及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