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除了现行规定在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外购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金额外,再增加扣除外购的生产甲类产品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修理用备件的金额。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含公共汽车、有轨及无轨电车、架空索道、地下铁道、轮渡):包括无轨有轨电车工程设施以及相应的停车场、站、轮渡码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粪便集中站(台)、无害化处理场。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因此,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为了支持经济特区发展,做好外引内联工作,促进经济特区向外向型转变,引进先进技术,扩大产品出口,根据1986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1986]21号文件“关于对内联企业税收的优惠办法”的精神,现对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经营的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86)财税营字第0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85)财税一字第1 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凡根据国务院上述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2301号《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各主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批准,新组建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工程承包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拨款改为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基本建设计划确定的原“拨改贷”调整为拨款的项目,认真做好“拨改贷”的转销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的特许权使用费,除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由于营业所不就地缴纳营业税,没有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依据,因此,营业所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地点,应同缴纳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致起来,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集体企业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乡镇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属社会性开支。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可按计税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挂帐资金一经批准或核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修改后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于一九八七年之前完成周转金的清理和挂帐处理工作,年终写出详细处理报告上报财政部。
周转金沉淀率,是指待处理周转金总额与周转金借用余额之比,它反映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周转使用的周转金与参与周转使用的周转金的比例关系,说明:年初数:即各科目的帐面年初余额数(上年末余额)。
1982年起,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实行征税,对维护我国权益,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外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