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15发文单位:国务院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已经2026年5月9日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
发布日期:1986-12-02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全文废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
发布日期:1993-12-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议案,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
发布日期:1995-10-30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12-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发布日期:1999-08-30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发布日期:1999-12-25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
发布日期:2001-08-31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
发布日期:2001-10-27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发布日期:2001-12-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
发布日期:2002-12-2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
发布日期:2004-08-2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
发布日期:2005-02-28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06-06-29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发布日期:2006-08-27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注释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三章 管理人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 债